关于报送2017年7月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6-28 点击数:

各位毕业生: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修订)》规定,为做好我校2017年7月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生登陆http://202.114.200.86/Open/FundDc/FundDcEdit.aspx申报进行网上填报和打印所需全部表格和证明文档,填报前务必详细阅读系统内的填报说明,建议结合自身最终就业情况申报。系统开放时间2017年6月28日17:30至10月14日17:30整,没有在系统内填报而递交纸质文档无效;在系统内填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文档无效。

二、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校2017届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除外。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四、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时间

需要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请在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14日之间向学生事务管理科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提交材料后请务必申请加入毕业研究生贷款代偿QQ群,群号;292810489,以便及时获得相关通知。

(二)报送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中《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需要学院审核盖章,因此,请先将所有材料交至各培养单位,待各学院审核盖学院章后,学院统一交至研究生院103室,学院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4日17点30整,联系人:任老师。联系电话:027-67884770。

六、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缴费情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请填写时务必注意。

填写表格时,请在校攻读研究生期间没有贷款但是符合代偿要求的同学申请学费代偿,有贷款符合代偿要求的同学申请贷款代偿,并在个人信息系统内填写相关贷款信息。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就业单位和地点,符合代偿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

(三)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合同签署时间必须三年或三年以上,低于三年申报无效。如实际工作地点符合申请代偿条件,要填写实际工作地点详细说明,并由所在签约单位盖章确认的说明。 如单位签约时间第一次不足三年,则需要单位提供合约期满后会再续约且总签约时间三年以上的情况说明。

(五)填报要求

1. 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派出所同)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不包括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在地;

2.学生需要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学号、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资金账号、补偿代偿类别、有效联络方式等,个人银行资金账号必须为本人的中国银行账号。

a. 汇总表“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例如:学生在X县公安局X派出所工作,就业单位名称一栏务必完整填写X县公安局X派出所,不得简略填写成X县公安局(其他县局委办下属单位同)。

b.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给认定工作造成困难,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c. 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

d. 房地产行业纳入非艰苦行业,一律不批准通过。

e. “申请补/代偿金额”一栏,填写格式为“货币符号¥,小数位数0”。

4、按照行政区划有关网站填写实际工作地点,行政区划查询相关网址链接如下:

http://zh.wikipedia.org/zh-cn/%E8%A1%8C%E6%94%BF%E5%8C%BA%E5%88%92

http://www.xzqh.org/html/

七、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研究生学生事务管理科,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研究生学生事务管理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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