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建设,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导招生资格与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并轨,即学校聘期考核合格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获得博士学位中级职称教师,具有招生资格。
第三条 根据硕导的学术成果、科研课题经费、指导研究生能力及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硕士招生导师名单。
第二章 招生条件审核
第四条 招生基本条件
1. 申请人须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研究方向明确,相关职称聘任期内,取得较高的学术成果并主持过科研项目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与重要科研项目,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能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
3. 硕导年龄距学校规定退休时间大于2年;
4.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较好结合生产实际的经历和工作基础。
第五条 原则上硕导应稳定在1个一级学科范围内、1个专业学位类型(领域)招生,如更换学科,须重新申请审核。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领域)招生,须向该一级学科(专业类型)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免于审核
1. 在同一学科内通过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士生导师;
2. 受聘“地大学者”岗位者;
3. 学校及以上级别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自获得优秀学位论文之日起3年内免审;
4. 到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做出暂停招生的决定
1. 违反学术道德者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者;
2. 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且影响较差者;
3 教育部、湖北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
4. 导师招生条件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 招生年度出国逾期未归者;
6. 非组织安排离开本校或擅自离岗6个月以上无故不归者。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永久取消招生资格。
第三章 招生审核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硕士生类别(学术型、专业学位型)及学科发展需要,自行制定不低于“招生基本条件(第四条)”规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办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硕导招生审核每年上半年进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单位《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办法》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拟新增为硕士生指导教师,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当年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新增的硕导和通过招生条件审核的硕导,从第四年开始进行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审核。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网上公示通过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文公布,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列入当年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四章 兼职硕导的选聘、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从外单位(含国外)选聘少量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1. 兼职硕导的选聘主要面向科研单位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专家,被我校正式聘为兼职教授(副教授),与我校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且符合各培养单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件。
2. 兼职硕导选聘管理及招生条件审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兼职硕导的招生条件审核标准及程序,与本校硕导一致。
3. 通过审核的兼职硕导,聘期一般为四年。聘期满后,如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审核标准,需继续招收硕士生,可提出延聘申请,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按聘期续聘。否则,自动终止聘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与审核程序,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培养单位如连续2次“审核通过”不具招生条件的教师且未在审核时给予情况说明,学校将予以通报,并作为评价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学校酌减所在单位硕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五条 未提出招生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教师,不得列入相应年度的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