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2015)

作者: 时间:2017-03-06 点击数:

地大校办发〔201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博导队伍整体水平,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强调岗位意识,有利于贯彻实施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的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促进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公平竞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视野和组织研究能力,能够站在科学或技术前沿,结合国家重大需求选择研究和培养方向,具有组织本学科师生参与国家或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组织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由中青年专家和研究生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研究方向、相同的项目或课题,共同发表学术成果),团队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能力和稳定持续的国际合作伙伴(具有学术互访、合作发表学术成果的经历)。

第五条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且在国外学习、培训1年及以上,科研和教学成果突出者,经本校2位博导推荐,可申请参加博导的遴选。

第六条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工作,至少主讲过一门研究生或本科生主干课程(非教师系列的申报人应参与讲授研究生课程或本科生主干课程),具有独立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其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及经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在Nature、Science、Cell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期刊论文分类中发表T1分区其他期刊(指除Nature、Science、Cell之外的其它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T2及以上分区论文3篇,或T3及以上分区论文4篇;其他人文社科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T1分区论文2篇,或T2及以上分区论文3篇,或T3及以上分区论文4篇,或T4及以上分区论文5篇(其中T3及以上分区论文至少1篇)。

2.发表T3及以上分区论文1篇,或T4及以上分区论文3篇,同时具备(A)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有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或(B)在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或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或在国家安全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开创性工作者(需提供第三方有效证明),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讨论审议。

第八条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丰富的科研任务。承担的科研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目前至少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正在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单项经费200万元及以上国家重大项目二级课题。

2.目前正在主持国家重大项目三级专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或作为国内负责人承担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

3.目前正在主持其它与申报学科相关的省部级纵向项目:理工类项目单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经济、管理、数理类项目单项经费50万元以上;其他人文社科类项目单项经费10万元以上。

同时,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理工类教师三年累计可支配经费不少于60万元;经济、管理类、数理类教师三年累计可支配经费不少于30万元;其他人文社科类教师三年累计可支配经费不少于10万元。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等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及引进的人才在原单位已被聘为博导,其博导资格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兼职博导的选聘

第九条 我校设置兼职博导岗位,规定如下:

1.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可以从外单位(含国外)在我校的兼职教授(及相当职称)中遴选及聘任少量兼职博导。

2.从兼职教授中遴选、聘任博导的条件与程序,与本校博导遴选条件与程序一致。

3.被选聘的兼职博导,聘期一般为3年。如果继续招收博士生,提出延聘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续聘3年。如果不提出延聘申请,聘期满后自动终止聘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我校博导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在聘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增博导资格申请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各学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担任博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并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经分委员会主任及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申报材料公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参评的候选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内网上进行公示,对其申报材料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的监督。

4.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参评的候选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寄送校外两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意见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的重要参考。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生的条件进行全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具有博导资格。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2/3,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2/3,且不少于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方可通过。

6.评议结果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通过的新增博导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字后向校内外公示,征求意见。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和仲裁;如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通过的新增博导名单。

7.回避制度。博导评审过程中,各级评审专家不涉及对本人或亲属的评审,以保证遴选工作客观公正。

8.凡在申请材料中出现作假、舞弊、作伪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导申请和遴选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博导遴选。

第五章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的界定与说明:

1.国际合作与交流经历指本人出国访问、交流、进修6个月以上或正在承担实质性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等。

2.科研项目和项目负责人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院登记备案为准,不包括校级项目。三年累积经费指学校财务处可支配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专利转让费视同科研经费。

3.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级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奖励指科技部授权可推荐国家级奖励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行业协会设置的科技奖励,以及教育部等部委设置的社会科学奖励。

4.公开发表(包括在网上能够全文检索到的论文)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第一作者论文应达到半数及以上。

5.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出版与申报学科相关的高水平专著1

部,相当于1篇T3分区论文;以第一作者在发达国家出版与申报学科相关的高水平专著1部,相当于1篇T1分区论文,或撰写专著中一个章节,相当于1篇T2分区论文(同一部专著最多只认定一篇T2分区论文)。

6.以第一发明人获发达国家发明专利1项,视同1篇T2分区论文;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视同1篇T3分区论文。

7.专著和专利折算成论文的数量不高于论文成果数量的1/2。

8.申请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应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引进人才引进之前的学术成果署名应为原单位,引进之后的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应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申请兼职博导人员的学术成果署名应为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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